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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进修教师规定
2005-02-20 08:52     (点击: )
接受进修教师规定
发布时间: 2005-2-20| 浏览次数: 2640| 所属部门: 处办公室
    根据教育部师资培训工作文件精神,对我校进修教师工作,现作如下规定:
    (一)进修教师的条件和进修期限
    1.我校原则上只接受各高等院校在职教师来校进修,主要对象为中青年教学骨干和急待开课的教师。有条件的教研室、研究室亦可接受以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主的骨干教师。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以上(半年-四年)。
    2.进修教师应具有大学毕业以上的学历,一般应有两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验 。
    (二)接受进修教师的时间和手续
    1.进修教师的接受时间为开学一个月以内。
    2.进修教师的接受和管理由教务处办公室负责。
    3.进修结束时到教务处取成绩单,到系里填写成绩并存档。
    4.进修教师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,严格按教学计划(或进修计划)完成进修任务,考试、考查成绩合格者可开具进修证明,到校办盖章。
    (三)进修人员的学习管理
    1.接受进修教师的通知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签发,各院(系、所)、各教研室(研究室)及教师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进修教师。
    2.进修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我校的通知书到有关院(系、所)报到。
    3.进修教师应按规定缴纳进修费。即高校教师每人每学期学费3000元;单科学费为每学分300元;食宿费自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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