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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
2016-10-10 16:22     (点击: )

各学院:

  根据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》(辽教办发〔2016〕119号)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》,教育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申报。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《关于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》(教高司函〔2015〕30号)有关要求,现就做好我省地方本科高校2016年度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  各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,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,撤销专业等,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,逾期不再受理。

二、申报程序

  1.学院审议:申报学院应成立院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,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,并形成审议意见。申报专业应充分体现“保证质量,控制数量”的要求。

  2.校内审议:学校将组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申报专业进行审议。

  3.校内公示:学校将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。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  1.各学院要建立专业设置自律机制,紧密结合省委、省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,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,坚持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,切实通过专业设置工作推动学校向应用型转变,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上来,转到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上来,转到培养应用型人才上来,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,实现专业链、人才链对接区域产业链、创新链,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结构调整、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能力。

  2.各学院应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,积极增设面向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、新材料等新产业、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、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化大农业的应用型专业。申报增设的专业应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,有利于优化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类型结构,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应用型、复合型人才,有利于学校整合资源、形成特色。

  3.各学院不要申报设置列入《2016年度建议高校暂缓申请增设本科专业名单》中的专业,原则上学校2016年不计划增设新专业

  4.各学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,结合专业综合评价结果,主动停招办学水平低、就业质量差、特色不突出的专业点。

  5.已经停招、在校生已全部离校的专业和现设专业已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,应申请撤销。

  6.请各学院于6月27日前将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》(一式2份)、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意见、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拟申报汇总表以及从2017年起停止招生的专业名单具函(一式2份)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,电子版发送至512492669@qq.com,联系人:李姝霖、张烨,联系电话62202259。

附件:

1.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

2.2016年度建议暂缓申请增设本科专业名单

3. 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拟申报汇总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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